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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1-14 14:47 文章来源:

张文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省要求和市政府部署,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制度整合工作中,我们结合实际,主要把握几个原则:一是坚持城乡统筹、保障公平。着力解决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政策和待遇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通过综合平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二是坚持保障适度、继承发展。按照中省关于保障水平总体不降低的要求,对原两项制度合理化政策,按照保障适度、基金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对两项制度差异较大的,综合测算、统筹考虑,予以修改完善。三是坚持“保基本”和“保大病”相结合。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政策,完善优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通过“保基本”与“保大病”有效衔接,减轻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坚持权责明晰、安全可持续。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封闭运行”的管理运行机制。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我们调整门诊报销比例、贫困户报销比例,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全省统一的规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统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19﹞25号),对于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50%,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不低于60%,均不得高于70%。技术级别为三级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一级不高于80%,不同技术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要拉开差距,差距保持在10个百分点左右。故我市降低了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门诊不超过70%,住院报销比例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由90%、80%降为80%、7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不变。其中:贫困户在一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变。二是政策需统一。对于门诊统筹和慢特病标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不一致(新农合门诊统筹平均标准为100元,城镇居民门诊标准为20元),新农合门诊统筹标准各县区不一致(平均标准为80-120元),新农合门诊慢病最高限额为1000元-30000元,城镇居民门诊慢病限额为800-50000元,标准不尽一致。2020年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待遇,经研究,我们依据中省有关要求和基金的实际情况,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标准统一为100元/人,门诊慢病24种,按病种设置限额。三是基金风险大。全市截止2019年底,医保基金累计透支数额较大,如果支付比例较高,将会出现更多的基金风险,无法体现基金使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无法保证基金制度的可持续性。

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报销比例的建议,结合全市基金运行情况,不断规范、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对于积极按时兑付县、区医院的医疗保险基金问题,我们改变原来的县区医保部门按季度申请拨款的方式,实行按月申请、按月拨付,提高资金周转率,减轻医院垫资压力。2020年元至7月,全市共产生医保费用13.41亿元,我们已拨付医保基金18.46亿元,保证了全市医保部门按时足额结算医保费用。对于您提出的增加村(社区)卫生工作经费、提高村医待遇的建议,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范围,我们将及时转交给卫健部门答复办理。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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