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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促进中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1-14 14:50 文章来源:

韩秀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促进中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省要求和市政府部署,我局自成立以来,便积极着手做实市级统筹,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在政策研究和制度整合过程中,我局始终坚持城乡统筹、兼顾公平,保障适度、继承发展,“保基本”和“保大病”相结合,权责明晰、安全可持续等原则,在省医保局的精心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及时成立工作机构、组织专门工作力量,深入开展调研测算、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借鉴外地经验、深入贯彻中省要求,前后历时半年,数易其稿,力争使制定的政策尽可能考虑各方面因素、兼顾各方面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但由于医保部门新组建成立,职能和人员由各相关部门划转整合,对各方面政策收集不够全面,加之以前各县区政策不一致、历史基金亏空较大、各类群体诉求多样等原因,全市整合统一的医保政策难免有所遗漏,难以让各类群体和所有参保群众百分百满意。我们将充分吸收您提出的建议,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调整完善全市医疗保障各项政策,并且在制定、修订医保政策前,组织细致、全面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专业性意见和群众意见,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确保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检验。

关于您提出的“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进行研究,确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建议。一是根据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7〕9号)规定,对推拿、中医综合类的部分中医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定价。全市凡是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依据此规定开展,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已开展部分自主定价的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二是按照中省有关要求,我市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时,中医诊疗项目价格涨幅达到30%,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我市又分别提高了城市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部分中医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尤其在市级调整过程中,对中医诊疗项目价格在政策规定范围了进行了最大幅度的上调,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三是按照中省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统一安排,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进一步提高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关于您提出的“适当提高中药材和中医药诊疗技术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建议提高5%-10%”以及“扩大中医药报销范围”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医疗服务项目报销范围及比例、药品报销范围均由中省医保部门统一确定,市级医保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目前我市已将中省明确规定的包括康复综合评定、大关节松动训练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对治疗性推拿、中药熏洗、中药制剂、康复理疗护理等项目,目前中省医保部门尚未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医疗机构反映的实际情况,积极建议省医保局在今后全省医保政策调整中,制定鼓励中医药发展的医保倾斜政策,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优势,体现中医医疗服务专业技术价值。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理解,恳请您继续为我局和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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