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量化评分标准表
单位名称: 地址:
序号 |
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 |
满分分值 |
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办法 |
现场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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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体资格 |
开业时间 |
三个月及以上1年以下得2分。每增一年加1分,最多加3分。 |
5 |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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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资质 |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店经营资格。证照齐全得5分。 |
5 |
提供相关证照及复印件、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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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状况 |
社会信用 |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不足三年的自开办之日起算)未被市场监管等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同一法定代表人(投资者)相应零售药店两年内未有因严重违约,解除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未符合其中一项的或信用平台列为信用黑名单的,本项不得分。 |
5 |
从相关部门调取有关信息,视标准酌情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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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保和劳动用工 |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在册人员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得5分,在册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1人扣1分,最多扣2分。 |
5 |
工作人员花名册,由经办部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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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药人员管理 |
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须为执业药师,有2名执业药师得8分;有1名执业药师得4分;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须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 |
8 |
执业(中)药师注册证和资格证、营业人员资格证及复印件,结合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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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能力 |
药品品种(个)数 |
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个)数在1500种(个)及以上得7分;1000种(个)及以上得5分;600种(个)及以上得3分;600种以下不得分。 |
7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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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范围 |
医药用品专营的得6分;兼营保健品及其他的得4分。 |
6 |
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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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场所面积 |
具备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同一相连平面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营业场所不少于80%),其中实行药品专营的零售药店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得4分。每增加10平方米加1分,最多加2分。房屋有隔层的,隔层层高不低于2.5米。未达标本项不得分。 |
6 |
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复印件,营业用房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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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方式 |
安康市域内连锁经营药店得2分;连锁规模30家以上(含30家),得1分。 |
3 |
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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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管理规范 |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得2分;有完善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得2分;配备专门的医保管理人员,得1分。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得2分(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得1分。有与经营相符的会计核算与账册报表,得1分)。未能提供一个季度以上会计核算与账册报表的,本项不得分。 |
7 |
结合现场查验视标准酌情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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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营环境 |
店面整体整洁、舒适的服务环境得2分;店内布局合理、功能区设置齐全、药品处方药、非处方药、生物制剂等分类合理规范摆放得4分;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得1分。兼营保健品的须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专区或专柜面积须在经营总面积的30%以下,不符合条件的,扣2分。药品专营店销售保健品等非药品类的,本项不得分。存在销售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商品,本项不得分。 |
7 |
结合现场查验视店内环境酌情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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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药品管理 |
药品 购药渠道 |
具有合法的购药渠道并保留正规的购药票据的,得4分;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营业场所药品陈列整齐规范,温湿度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得4分。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连锁门店从总部以外其他渠道购药),本项不得分。 |
8 |
结合现场查验视标准酌情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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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药品进、销、存 管理 |
具有完善的商品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所经营商品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且与原始票据核对数据一致的,本项得10分,可查询3个月及以上数据且与原始票据核对数据一致的,加8分。现场抽查10种药品(有中药制剂的适当增加品种数),误差数量小于20%的,扣2分;误差数量在20%-40%的,扣4分;误差数量在41%-60%的,扣6分;误差数量大于60%的,扣8分。 |
18 |
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一份,结合现场抽样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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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信息管理 |
药店 信息系统 |
具备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满足医保交易的网络环境,得3分;能根据医疗保障局政策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完成配套改造工作,并配有管理人员对信息系统日常安全运维进行技术保障得3分。有专(兼)职技术人员及完整运行维护记录得4分。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情形适当扣分。 |
10 |
结合现场查验视标准酌情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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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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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人员(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