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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院患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 16:05 文章来源: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省有关要求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0年第十二次)》精神,经请示省医保局和市政府同意,确定将全市新增住院患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含试剂盒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我市参保群众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住院和72小时内门诊转住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含试剂盒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乙类药品目录纳入报销范围,按住院比例报销(其中单病种、按病种支付的病种,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另行计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参保职工门诊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全市医保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及时调整支付范围,更新信息系统,切实保障住院患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本文件自20211月1日起执行,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 12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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