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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安康市四届四次会议第9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1-14 14:45 文章来源:

民建安康市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我市重大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其中第七项建议“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启动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医保经办机构提前预拨部分医保基金,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属于医疗保障工作范畴,现答复如下:

我局坚决执行中省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就医费用实施医保和财政综合保障,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且不执行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将治疗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支付范围,确保确诊和疑似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患者。疫情期间,预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基金共计4300万元。医保经办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借助安康智慧平台推行业务“网上办、掌上办”,对集中收治医疗机构实行管理“绿色通道”,允许“长处方”报销政策减少病人就诊配药次数,及时结算162例确诊和疑似患者费用,基金支付41.68万元、财政兜底44.23万元。合理延长城乡居民医保缴纳时限,允许企业职工医保单位延缓缴费6个月且不影响待遇享受,抵扣上年度职工医保未退基金185万元,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医保力量。

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确保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按照这一工作目标,我局认真总结医疗保障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医保基金预拨制度。当全市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后,市医保局立即协调财政部门,预拨医疗保障基金。由主要负责同志决策拨付数量,简化拨付程序,迅速将资金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基金到账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将医保基金预拨到定点的医疗机构,并单列本次疫情费用的预算,定期结算费用,减轻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保障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重大疫情保障待遇。对重大疫情的确诊患者,严格按照中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予以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待中省政策明确后,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综合保障。消除救治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感谢民建安康市委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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