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长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院医保药品目录适当下沉常见药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医保局、人社部于2019年8月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发〔2019〕46号)》(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为最大限度减少患者不合理支出,保证有限的医保资金花在刀刃上,在目录调整过程中,专家们按照合理用药、科学管理、防范风险、具有可操作性等原则,反复论证,严谨规范地对部分药品限定了支付范围,重点包括抗生素、营养制剂、中药注射剂等类别的药品。对容易过度使用的药品,综合考虑其临床价值、临床地位、可替代程度、费用水平等因素确定了支付限定,限定范围中包括了医疗机构等级。
省医疗保障局、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9号)》明确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中、省药品目录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药品使用范围,不得将药品目录内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根据现行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政策规定,省级以下医保等相关部门无权对《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修改和调整。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情况的调研,由乡镇卫生院和医疗机构筛选出一些急需且必须的基层用药,我们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争取在《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时,将基层医疗机构和患者急需且符合政策规定的药品纳入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范围。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