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医保发〔2021〕43号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推行医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医保经办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行医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开展医保系统行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创新服务和管理理念,通过使用个人承诺书代替部分证明材料,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提升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医保。
二、承诺事项
(一)医保证明事项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业务,可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代替异地居住证明、异地工作证明、退休异地安置证明及异地就医证明等材料。
2. 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业务,使用男参保职工生育险报销的,不再要求提供配偶的未就业证明,填写个人《男参保职工申请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报销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配偶生育时为未就业状态即可。为确定生育的合法性,申请人报销费用时需填写《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附件3)。
(二)其他事项
1.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时提供电子发票报销的,需提供《零星报销电子发票承诺书》(见附件4),确认所提供电子发票的有效性和报销唯一性。
2.外伤住院费用报销时,参保人需向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外伤医保病人知情承诺书》(附件5),承诺受伤无第三方责任人。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需携参保患者《外伤医保病人知情承诺书》到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相关费用。
三、承诺程序
承诺对象按规定填写《承诺书》,进行书面承诺,只需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违法失信后将自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即可办理。承诺对象不愿意进行承诺的,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方可办理。《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单位保存。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核承诺对象递交的承诺书后,及时将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与相关票据保存归档。
四、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派第三方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承诺情况进行抽查。如申请人存在不实或虚假承诺,一经核实,对提供不实或虚假承诺书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外,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不实或虚假承诺行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医保局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为全面推行医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简化办事流程,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区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完善联合惩戒机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智能审核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2.男参保职工申请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报销承诺书
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
4.零星报销电子发票承诺书
5.外伤医保病人知情承诺书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