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琴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将涉及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自2019年初全市医疗保障部门组建成立后,将原物价部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职能移交我局。您所提建议第六条“物价等部门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收费项目,科学核算服务成本,与财政补助相衔接,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回收成本,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运行,引导公众合理享受医疗急救服务。医保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院前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们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请示了省上相关部门。目前,我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75号)及后续修订政策执行,市级医保部门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未经省医保局允许,市级以下无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省局授权我市对取消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也明确不得调整包括“院前急救”在内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此外,对于院前急救,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参保人因急诊急救72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急救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支付;参保人因急诊急救72小时内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其政策范围内费用按转入医院、转出医院住院标准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过程中死亡的,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该院住院支付标准支付。”
根据中省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整体安排,医保部门将着力推动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利用腾出的空间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省级主管部门建议,在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调整时,重点考虑诊查、护理、急抢救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项目,有力保障急诊急救项目的健康长远发展。
最后,真诚地感谢您对我们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与我们一道,共同办人民满意的医保。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