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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报销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22 16:10 文章来源:

李金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报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是解决我市山大沟深,基层群众到县级以上医院享受优质医疗资源路途远、治疗成本高的有效措施。但此前因相关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政策不明细,影响了远程医疗项目的推行和发展。

为推动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开展,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的实际问题,我局经深入调研,并结合中省有关政策规定,于2021年3月下发了《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医保函2021〕30号),对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医疗机构开展的“远程会诊”项目,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18号)规定的项目内涵开展,受邀方为二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为“远程单学科会诊(副主任医师)”不高于145元、“远程单学科会诊(主任医师)”不高于185元、“远程双学科会诊”不高于320元、“远程多学科会诊”不高于480元。二是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的“远程心电”“远程DR”服务项目,按照不高于线下现行的“心电图检查”“数字化摄影(DR)”医疗服务项目一级收费标准收取,村级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远程门诊”收取 “一般诊疗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5元)。项目收费后,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医保定点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50%比例报销,医保定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60%比例报销。三是按照不重复收费原则,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邀请方)开展的“心电图检查”“数字化摄影(DR)”等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中已包含上级医疗机构(受邀方)诊断费用,受邀方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上传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诊断服务发生的费用,可参照省级关于远程医疗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协商分配比例,不得再另行收取远程诊断服务费用。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理解,恳请您继续为我局和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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