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解决农村合作医疗新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省部署,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这一举措进一步解决了城乡待遇不均衡、基金共济能力弱等问题,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和保障水平普遍提高,实现了促进农村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
一、关于年度报销费用不能结转问题。2019以前,我市农村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实行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的基金管理模式。2019年6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19〕138号)要求,“全省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家庭账户,各地结合实际,处理消化所有家庭账户余额,2019年年底前家庭账户全部清零。按照中省要求,我市从2020年开始,将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参保人原则上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取得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为单位缴费参保。按照参保权责对等、谁参保谁享受原则,参保人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就可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中门诊统筹资金不累计、不结转,对于未使用的门诊费用统一归集到医保基金统筹账户,实行互助共济、保障急需。
二、关于门诊报销比例下降问题。根据《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和省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原基金使用情况,我们在设置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时,确定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服务站)、镇卫生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鼓励参保人就近就地就医。同时,我们实行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24种)、门诊特殊治疗(透析/恶性肿瘤)、门诊特殊用药(126种),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门诊保障形式,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开展政策调研,积极向省医保局反映,适时调整相关政策,确保保障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三、关于住院项目报销减少问题。根据《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均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按照省医保局《关于统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19﹞25号),技术级别为三级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一级不高于80%,不同技术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要拉开差距,差距保持在10个百分点左右。故我市制定的住院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70%、60%。同时结合我市医保基金累计透支数额较大的现状,如果支付比例盲目提高,将会出现更多的基金风险,无法体现基金使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无法保证基金制度的可持续性。
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重视解决农村合作医疗新问题的建议,结合全市基金运行情况,不断规范、调整和完善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