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文委员(单位):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目录药品适应症及支付范围差异较大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从现在最新指南出发制定更合理的医保目录药品支付范围,而不能仅从药品说明书来简单的一刀切,因为药品说明书远远落后于指南,而现行的指南是最新的疾病诊疗规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0〕53 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 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11 号)要求,超过说明书规定用药时限的不予支付。以医保药品“阿替普酶”为例,其适用范围为“限急性心肌梗死发病12小时内、脑梗死发病3小时内的溶栓治疗,超过说明书规定用药时限的不予支付。”同时要求各市(区)医保目录严格遵照省级医保目录执行。地市层面暂无制定、删除或修改医保目录内容及参数的相应权限。
二、关于“市级医保目录应同升级及国家级医保目录相一致,而不能增加更多的使用限制”
近几年,随着医疗保障事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为保障现行医保目录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医保目录多次发布数据更新,我省迅速响应,指导市级医保部门对系统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我市医保药品目录与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完全一致。今后,我们将持续关注中省政策内容调整情况,积极跟进,为群众治病就医提供更好的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安康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