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安医保发〔2022〕53号)规定,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限延长至9月30日。
现将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和参照执行单位名单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的参保单位即可适用“免申即享”缓缴政策。
参保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附件2: 安康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流程.docx
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