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实施三级乙等医院起付线的提案”的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政策标准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1]71号)相关规定,各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协议医院医疗收费等级分别确定,即按照三级特殊收费、三级、二级、一级收费等级由高到低调整设置。因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权限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市医保局针对我省不同类别公立医疗机构分别执行2017版和2011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且各类价格先后多次调整修订的实际,将2012年之后省市政策调整内容全面规范整理,汇编形成1676项明确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发执行,做到价格收费有据可依。目前我市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等级三个等级标准,其中各级别医院的价格标准并未区分甲等、乙等。我市在设置医保待遇起付标准时同步按照医院等级设置,同一级别医院不区分甲乙等。我市目前执行的医保待遇标准中,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分别按照就医医院的等级设置了相应的起付线,其中:统筹区内三级医院住院,职工医保起付线为800元(退休职工700元)、居民医保起付线为2000元,统筹区外三级医院住院,职工医保起付线为1000元(退休职工900元)、居民医保起付线为3000元。
按照省医保局要求,各地市统筹区要按照确保基金安全、确保科学合理、确保平稳有序的原则对医保待遇起付线、报销比例进行调整。依据医保统计报表数据显示,我市2021年度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1.91亿元,占政策范围费用比例73.6%。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政策标准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1]71号)相关规定,实际运行中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已达到70%左右的统筹区可暂不进行调整。下一步,我局将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向省级主管部门汇报争取,对明显偏低及不适应现行医疗技术水平的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我市基金运行实际情况,通过调研测算等途径,对我市统筹区内的医保待遇标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期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权益,更安全维护医保基金运行。
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意见,结合全市基金运行情况,不断规范、调整和完善制度,确保我市医保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