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缺医少药”现象的提案》收悉,现将涉及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医保部门在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中一直坚持对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的原则。2020年国家医保局连续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1号)《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对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进行了统一要求。
一、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国家医保局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是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按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因此,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根据临床需求也可以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应在使用前对参保患者履行告知义务。
最后,欢迎您持续关心关注我市医保事业。我局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服务流程,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依法诚信执业,助推全市民营医疗机构良性发展。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