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市直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调整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各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做好价格公示,医保、卫健部门要及时跟进检查。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