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
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发改委、财政部、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和省上的贯彻要求一并转发给你们,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阶段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延长至9月30日。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按照参保地管理原则,协同做好缓缴名单公示,市医保经办处负责制定并发布全市统一的缓缴操作流程,各县(市、区)要共同做好缓缴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