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安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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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9日
安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户籍、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保。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跨统筹区参保凭证(转移接续凭证)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地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安康市以用人单位参加过职工医保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在原单位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到原单位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三)未在安康市、市本级参加过职工医保的人员,实行属地参保原则,可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纳8%的基本医疗保险和1%的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按每人每年96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不参加生育保险。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达到本市规定年限的、且又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我市企业月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并按规定划转个人账户。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缴费基数。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按规定同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享受对应医疗待遇。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年度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1月至6月。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次年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手续。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按照“缴费一人、开通一人”的原则办理,缴费后即可享受报销待遇,不缴费则不享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原用人单位如果参加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不包括重复缴费的年限)。
第十一条 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在原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1999年12月31日以前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与接续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行3个月(含)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当月起,3个月(含)以内只享受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职工医保其他待遇;等待期满后,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报销待遇。
第十三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个月内(含3个月)恢复正常缴费,并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费用后,视为连续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补划个人账户,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正常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一)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
(二)从统筹区外职工医保转移到本市,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
(三)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划拨、住院报销、异地转诊、慢病特药等待遇享受比例与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第五章 补费与退费
第十六条 鼓励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本市居民医保(仅指2020年1月1日开始整合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可按四年折算一年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入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达到本市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规定一次性补足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计个人账户,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转为退休身份,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职工医保关系,并将其个人账户余额退回其法定继承人名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户籍或居住证即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并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征收各项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微信、云闪付、手机APP等缴费方式和渠道完成缴费。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托省级医保、税务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建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健全与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应不断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精简手续资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加强公示公告,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 医保、人社、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同做好参保登记、医保费缴纳、数据共享等业务的融合办理,实现“参保一件事”一次办。
第二十三条 医保、税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以及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业务的机构应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省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