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信息 | |||||
建议主题 | 关于报销生育津贴天数的问题 | ||||
建议人 | 马** | 发布时间 | 2023-02-06 | ||
留言内容 | 2016年5月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规定,职工合法生育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再增加10天,合计168天产假,但2022年3月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也就是说企业交纳了生育保险,但是还是要承担70天的员工产假工资,我认为这点不合理。现在国家鼓励生育,为此也出台不少奖励政策,一方面在延长产假,一方面又在缩短产假津贴,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压大。我的建议是按修订后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规定的产假168天计发产假津贴。 |
办理信息 | |||||
回复时间 | 回复时间:2023-02-08 | ||||
回复内容 |
管理员回复:
你好。根据省医保局规定,我市执行的生育津贴期限是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规定执行。对于您提出的关于生育津贴期限延长鼓励生育奖励政策的建议,我们将向省医保局反映,为下一步生育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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