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信息 | |||||
建议主题 | 医疗保险已缴费12年,退休年限不够,补缴后还要缴什么乱七八糟的费用 | ||||
建议人 | 18** | 发布时间 | 2023-05-17 | ||
留言内容 |
安康医疗保障局长 您好! 本人李琴,于22年8月养老保险转移至岚皋县,22年9月已退休,医保在汉滨区医疗保障局已缴纳12年,按照国家政策可以补缴不足月,但是现在汉滨区医保局不仅让我补缴,还要我往后每年还要继续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个是地方政策还是全国统一政策?不理解,打电话到0915-3221220工作人员的态度很是不耐烦,据我了解医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只要一次性补缴即可,不需要另外再每年缴纳。盼解惑,谢谢 |
办理信息 | |||||
回复时间 | 回复时间:2023-05-24 | ||||
回复内容 |
管理员回复: 李女士: 您好! 《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安医保发〔2022〕12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男性实际连续缴费15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女性实际连续缴费12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医疗救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和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达到本统筹区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包括退休人员)每年 96元,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类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每年由用人单位按全体参保人员工资(包括退休费)总额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交纳)。” 根据上述规定,您在安康市统筹区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必须满足以上规定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96元由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每年由用人单位按全体参保人员工资(包括退休费)总额的1%缴纳。 经核实,来信人姓名:李琴,在汉滨区参加职工医保,参保单位为陕西银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您单位医保经办人前往汉滨区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您的医保退休手续。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2023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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