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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 16:29 文章来源:市医保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恒口示范区卫健局:

为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2 号),规范统一全市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和功能衔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待遇

(一)救助对象认定。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其中一类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二类救助对象中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三类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认定,身份当次认定、当次救助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三类救助对象范围的,按相应类别纳入并实行救助。

(二)参保资助标准。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费用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2000元,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5000元,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各类救助对象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按上述分类标准执行。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其他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其中低保对象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4万元;在1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优化经办服务

(一)规范经办服务。全面实行市域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类、二类救助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的和其他需要提出申请的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和必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医保部门审批。各县(市、区)要依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保服务站(室),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对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二)落实协议管理。各县(市、区)要将医疗救助服务纳入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要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

三、加强协同配合

(一)明确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按照任务分工,主动对接民政、财政、卫健、税务、乡村振兴、工会等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工作,履行好对象认定与信息共享、资金拨付、行业管理与规范、保费征缴、困难职工帮扶等职责,做好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

(二)实施预警监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脱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1 万元)的,纳入医保部门的因病返贫监测范围;对城乡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我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2.6 万元)的,纳入医保部门的因病致贫监测范围,做到及时预警。

四、强化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新媒体、自媒体技术,加强对政策的正面宣传,广泛宣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对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和功能衔接,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新政策平稳落地。要创新宣传方式,精准解读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3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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