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用药保障水平,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执行时间。《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附件)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个部分组成,其中西药部分 1293个,中成药部分1311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363个,共计2967个,此外还有纳入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892个,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做好目录对应,确保参保人医保、工伤待遇正常享受。
二、严格支付标准。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应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并作动态调整。中药饮片按甲类管理,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汉防己甲素等29种药品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34号)的支付规则执行。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县(市、区)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加强协议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特别是国家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3个月内统筹召开药事会,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药占比、总额控制、定额标准、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集中带量采购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合理配备使用。鼓励定点医药机构优先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配备范围,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zip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