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卫健和医保局、财政局,恒口示范区卫健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根据《省医保局 财政厅 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2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从2023年起,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在原标准上提高5元,达到全省统一的每人每年70元。
二、稳定保障待遇
从2023年起,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于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标准、支付限额、倾斜政策暂按原政策不变。待遇保障政策按省上统一要求适时调整。
(一)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万元。
(二)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三)支付标准: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支付 60%,5 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支付70%,10 万元(不含)以上支付 80%。
(四)倾斜政策:过渡期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倾斜待遇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即:起付标准为0.5万元。支付标准为0.5 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支付65%,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支付75%,10 万元(不含)以上支付 80%(最高不超过 80%)。
(五)门诊慢特病: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慢特病政策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
三、优化经办服务
今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继续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实行“一站式”结算。在非“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参保地政务大厅或商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实现“一站式”结算。
四、加强医保监管
各相关部门、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安全,政策标准执行到位、群众权益保障落实。要加强智能审核系统在大病保险管理中的推广运用,加大费用审核力度,切实提升管理水平。对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加强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医疗机构监管、群众满意度、投诉举报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经办费用挂钩。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大病保险管理系统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对接联通工作,实现相关数据传输共享。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