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信息 | |||||
建议主题 | 关于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 ||||
建议人 | 郭** | 发布时间 | 2024-02-18 | ||
留言内容 |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网《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所以女职工产假至少也是158天,生育津贴也应该按此计算对吧。 |
办理信息 | |||||
回复时间 | 回复时间:2024-02-19 | ||||
回复内容 |
管理员回复: 您好!根据《陕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女职工生育津贴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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