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正文内容

关于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建议信息
建议主题 关于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建议人 郭女士 发布时间 2024-02-18
留言内容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网《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所以女职工产假至少也是158天,生育津贴也应该按此计算对吧。

办理信息
回复时间 回复时间:回复时间:2024-02-19
回复内容 管理员回复:

您好!根据《陕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女职工生育津贴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19日

评价
网站地图  主办: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网站标识码:6109000071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0516号陕公网安备61090202000138号
电话:(0915)8883969   传真:(0915)8883889  联系信箱:3303502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