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要闻动态> 今日要闻>正文详情

安康市医保优化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发布时间:2024-03-04 15:02 文章来源:市医保局
        为落实好中省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提高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日前,安康市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通知》规定,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报销标准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20%,其中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调整为3000元、540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最高补助标准分别为1200元、2400元。多胎分娩的每多一胎在单胎补助标准上增加200元。同时,《通知》还规定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新的政策标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打印此页关闭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网站标识码:6109000071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0516号陕公网安备61090202000138号
电话:(0915)8883969   传真:(0915)8883889  联系信箱:3303502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