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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有效期限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7-10 00:00 文章来源:市医保局

鲍海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有效期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12月31日,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57号),按照《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城乡居民享受门诊慢特病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审核认定。文件设置有效期是为了加强城乡居民慢特病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纳入和退出机制,实施慢特病精细管理。但在工作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少数工作人员没能结合门诊慢特病工作实际,有重复认定的现象。

近年来,我们在加强慢特病的管理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一是精准纳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慢特病认定标准,在认定标准上做到细化、量化 指标化增强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科学制定慢特病认定程序,坚持医疗机构初审、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制度,通过两次以上会议评审机制,切实把好入口关。二是加强监管会同卫键相关部门相互协同,共同参与门诊慢特病的监督管理。与医药机构签订慢病管理协议,夯实慢特病管理相关责任。建立健全考核检查监督机制,对认定机构、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慢特病患者合法权益。三是方便群众。为了达到“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目的,我们要求市域内有条件受理慢特病认定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对前来申报慢特病的参保群众,做到热情主动,积极受理,按时办结,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并将鉴定资料和鉴定结论及时上传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坚持将无法治愈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后长期有效,从而避免反复认定造成的医疗资源浪费有效的减轻慢特病患者负担对待能够治愈或改善的慢特病患者或死亡、转出患者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取消慢特病医保待遇。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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