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建议》(第1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在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十分注重考虑居民个人缴费能力,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我市按照国家医保制度改革要求,自2020年起,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沿袭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由国家层面来确定筹资数额,按年度动态调整,省市没有权限调整缴费标准。
一、关于“对上一年缴过费用且全年未使用的,下一年度可以免缴或者少缴”的建议。居民筹资标准合理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一方面住院保障水平不断提升。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封顶线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另一方面不断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范围。全市城乡居民可以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和大病保险,还可以享受“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政策,凡是被确诊为两病的,在定点的镇村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封顶线300元,门诊慢特病提高至51种,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进行了提高,原来这些政策都没有,现在都可享受。此外,还有211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过去“吃不起”的进口药特效药也能纳入报销。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是政府根据财政负担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健康保障需求来逐步增加的,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合理调增,可有效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
二、关于“年底结算时,对于未使用完的费用,能按照金额数换取同等价位的药品”的建议。无论是原来新农合制度,还是现在建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都充分体现了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互助共济的基本原则,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共同筹集了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是对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事后补助,从而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生病治疗,就会用医保基金里的钱进行报销和救助,没有生病的或者报销没有达到基金封顶线的参保人,剩余的费用就等于在帮助别人。“对于未使用完的费用,按照金额数换取同等价位的药品”不符合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如果人人都要把自己的医保基金份额使用完,医保基金就体现不了互助共济原则,基本医保制度将难以持续发展,参保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就难以实现。
三、关于“对于独生子女、双女户、特困户家庭、残疾人等,在缴费上享受更大的优惠待遇”的建议。今年,省卫建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补助40元。同时,我们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不低于70元的定额资助,2022年,我市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累计资助参保20.13万人,资助资金达3558.67万元,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全部参保。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省医保有关部署,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更好保障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各类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