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欧群、丁雪梅、孙启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医药零售行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医保局成立以来,始终把加强医药机构定点管理、服务参保群众当成重要工作来抓。深入贯彻中省决策部署,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持续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质量,不断促进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健康发展。
一、关于取消进销存和医保系统并网的医保定点药店非药品上架限制的建议
目前,我市医保领域相关政策中并无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出售或摆放非药品的规定,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3号令)中零售药店准入条件之一“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及第十四条中“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等政策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应分类分区管理药品,严禁使用医保基金支付非医保目录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二、关于精简和优化医保定点资格审批流程的建议
我市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办理规程、所需材料均按照国家医保局3号令要求执行,凡符合政策要求的,均纳入定点范围。我们还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落细医保定点管理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杠杆作用,激发零售药店市场活力。
您的提案,对于指导和督促医保惠民惠企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省医保改革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更好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