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下岗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提案》(第3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切实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我市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建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决策部署,覆盖人群逐步扩大,医保制度不断完善,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待遇水平持续提高。
一、关于退休待遇不公平问题,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和这个时间点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待遇尤其是医疗保险报销及是否领取门诊费有失公平
根据2008年10月27日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康市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劳社发〔2008〕37号)精神,2009年10月19日岚皋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岚皋县财政局印发了《关于2009年全县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岚人劳社发〔2009〕68号),将2006年12月31日以前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2009年10月31日以前在企业改制中未领取安置补偿金的“4050”并轨退休人员纳入了该次参保保障范围,按照定额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2010年2月8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试行办法》(安政办发〔2010〕10号),各类企业职工(含困难企业)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每年由用人单位按全体参保人员工资(包括退休费)总额的1%缴纳。该文件出台实施后,因岚皋县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无缴费主体不符合参保条件、且无医保费用解决渠道而未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故不能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待遇。针对此问题,岚皋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2023年3月28日岚皋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了原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及建立个人账户医保待遇问题,将历年来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关闭改制安置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参保范围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切实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有力维护了县域社会的和谐稳定。自2023年1月起岚皋县2006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改制退休人员全额同等享受了全市企业退休职工应有的医疗保障待遇,并建立了个人账户,与正常参保缴费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无待遇差别,目前不存在医保待遇不公平问题。
二、关于部分职工退休看不起病,由于部分职工没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大病医疗费用职工无法承受,因病致贫导致生活极度困难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陕政发〔1999〕9号)精神,安康地区行政公署于1999年11月24日印发《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我市自2000年1月1日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清偿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十年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由约定单位缴纳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者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当年岚皋县破产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未按照我市医疗保障上述规定妥善安置其退休职工、“4050”人员和下岗分流人员,未给当年退休职工清偿所欠的医疗保险费,未给“4050”人员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下岗分流安置人员按照安置协议进入社会再就业,也未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故目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部分职工无途径解决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权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存在不稳定因素,200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群体越来越多,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上访次数越来越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而消化不稳定因素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按照我市医保相关政策,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可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重保障制度体系,不同层次解决了参保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目前我市政策是明确的,渠道是畅通的,基本医保待遇是有保障的。
2005年11月25日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05〕50号),明确了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和待遇保障等规定,极大地拓宽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渠道,解决了当年国有企业改制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该类人群当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可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019年12月27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安政发〔2019〕24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实施,《办法》中第二章第五条第(三)(四)(五)款明确规定:“(三)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200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关于落实《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十六条,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发展规划,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解决问题的政策支持建议
完善落实医保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基石。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全面保障体系,是保障下岗职工获得足够医疗保障的有效途径。按照中省相关规定,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康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全市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在基本原则中将“收支平衡”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职工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制度,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0%,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
您的提案,对于指导和督促医保民生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省医保有关部署,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分析研判政策运行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积极向省医保局反映,适时调整相关医保政策,保障各类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理解,恳请您继续为我局和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