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第4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共同筹资建立医保基金,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实现了全体参保人中患病与健康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都是执行全国最低标准,没有另外提高缴费标准。缴费标准提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是国家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来逐步增加的,个人拿的是“小头”,各级政府拿的是“大头”。2020-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从250元提高到380元,但是财政补助从520元提高到640元,如果一名居民在2003年-2023年连续参保,其医保总保费至少为8660元;其中财政共补助至少为6020元,占保费总额的约70%;居民个人缴费共计2640元,只占保费总额的约30%。二是医保保障范围不断拓宽。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以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还可以享受住院报销。比如,就门诊来说,参保居民可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凡是参保人按规定被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的,在定点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报销比例为50%,封顶线300元。如果达到门诊慢特病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最高可报5000元。此外,我国医保药品目录内包含药品已达3088种,覆盖了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金额90%以上的品种,还有252种国家特殊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过去“吃不起”的进口药特效药也能纳入报销。如果不提高缴费标准,医保基金将“无钱可补”。三是医保补助人次、补助金额和补助费用显著提高。2022年全市门诊、住院人次共补助302.56万人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21.47亿元,2023年全市门诊、住院人次共补助372.91万人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6.17亿元,同比增加 4.7万元,同比增长20%。这一方面说明广大参保居民的健康意识、参保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一方面也表明医保资金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需要加强医保基金筹集,为群众提供稳定可持续的保障。
1.关于提出的保持或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升群众参保意愿,扩大参保覆盖面的建议。2024年3月5日,李强总理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我们将按照中省要求,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各级财政资金配套到位。同时,我们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力争稳定个人缴费标准。此外,我们将继续实行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定额资助,缓解个人缴费压力。
2.关于建立动态调整的参保缴费机制,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待遇享受相结合,对连续参保却很少享受医保待遇的群众适当降低次年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去年以来,我们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全省统一优化参保缴费,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家庭成员城乡居民医保费进一步减轻居民缴费负担。6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加强工作调研,研究贯彻措施,在工作中逐步落实。
3.关于取消乡镇起付线,降低市级医院起付线,提高住院报销比例费用的建议。按照省市规定,我们因地制宜制定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我市居民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设置不同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越低,支付比例越高,如居民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600元、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80%,通过设定不同起付标准,拉开支付比例,引导病人就近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同时,我们做好住院起付标准与门诊统筹医保支付的衔接,如居民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就医,达不到起付标准的,可通过门诊统筹资金予以解决,有效防止门诊转住院等不合理行为的发生,使真正的大病重病患者享受到医保待遇保障。关于提高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一步调研测算,不断完善基本医保政策。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继续为我局和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