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祖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应注意几个问题的建议》(第7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部门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应加强区(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付费标准政策倾斜,进一步缩小二级医院与三级医院之间的付费标准等级差异,基本医疗应实现“同城同病同价”,有效推动分级诊疗落地生根。我局根据2023年DRG改革运行情况,结合你提的建议,对现行DRG付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下发了《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DRG点数法付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安医保发〔2024〕44号)。一是科学合理的组织基准点数论证。在参照本市各医疗机构历史数据测算和医疗费用计算形成的2024年DRG基准点数,组织全市45名临床医学专家和医保经办专家对DRG分组后测算的点数、支付标准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及修正,做到适当提高重大、危急、技术难度较高的DRG组点数,降低多发病、常见病、轻症患者多的DRG组点数,积极发挥医保重点保障作用,推动分级诊疗。二是出台本地二三级基层病种付费政策。根据2023年30家医疗机构实际结算的DRG出院病历,按照医疗费用相对稳定、二三级医疗机构都有诊疗能力、技术差异性不大的多发病、常见病组织遴选论证,确定7个病组作为全市第一批基层病种,支付标准按照二三级医疗机构平均费用进行付费,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加病种,进一步缩小二三级医院之间的付费标准等级差异。
二、关于目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将全市二级医院列在同一标准,不利于诊疗能力强的医院发展(诊疗能力越强越亏损),应根据县(区)级医疗机构不同发展情况和诊疗水平之间存在的差异将二级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差异化(不同标准系数)对待,推动县(区)级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我局根据2023年DRG改革运行情况,在对各医疗机构充分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后,对现行的DRG付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对二级医疗机构病组付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二级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服务能力、CMI值、开展新技术等指标情况,对确定的部分病组达到本统筹区三级医疗机构同等治疗效果,且相对费用增长合理的,在医保基金可承受范围内,按三级医疗机构同病组付费标准支付,鼓励二级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和三四级手术,发展专科建设,接受急危重症患者治疗。
三、关于制定日间病种付费政策。我局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按床日、按人头付费和日间手术等多元复合式支付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排,将协同推进按床日、按人头付费和日间手术列入了2024年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任务,明确提出“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协同推进按床日、按人头付费和日间手术等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同时,在我局出台的《支持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中也做出的具体安排。相关付费政策正在制定当中。
四、关于提高每月特殊病单议占比,鼓励医院收治疑难危重病例和在一次住院中解决多系统疾病的问题。我局在DRG支付方式改革中,针对疑难危重病例:一是在《安康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安医保发〔2023〕77号)文件中设有高倍率病例付费政策,对实际合规费用高于相同病组平均费用是给予一定的追加点数,提高支付标准;二是在《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DRG点数法付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安医保发〔2024〕44号)中对每月特病单议申报比例进行了适度调整,明确“2024年纳入DRG付费的医疗机构月度特病单议申报,按不超过当月符合DRG付费类型出院总人次的0.6%病例数申报”,相比提高0.1%;三是在2024年支付标准测算论证工作中,在坚持总点数稳定的原则上,适当提高了重大、危急、技术难度较高的DRG病组基准点数。充分支持、鼓励各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开展危重症和技术难度较大病例治疗。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意见,积极加强政策研究,准确把握改革的新进展、新变化,科学分析判断改革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好《支持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全力推进“三医”协同治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