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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发布时间:2024-07-29 15:43 文章来源:市医保局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医疗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处罚内容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2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处罚

3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4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5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七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6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7

对定点医药机构以诱导、协助他人冒名等四种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8

对参保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9

对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10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2.法定途径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二)不服医疗保障部门作出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县级医疗保障部门作出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决定

2.法定途径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三)不服医疗保障部门作出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的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县级医疗保障部门作出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的决定。

2.法定途径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四)医疗保障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

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医疗保障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

向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医疗保障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

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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