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信息 | |||||
建议主题 | 医保政策咨询 | ||||
建议人 | 刘** | 发布时间 | 2025-03-24 | ||
留言内容 | 发生交通事故后,我方伤者在安康市中心医院北院区治疗,有明确的第三者,但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伤者方(我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我方自己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保报销嘛,若可以报销,应向何部门提交相应资料。 |
办理信息 | |||||
回复时间 | 回复时间:2025-04-17 | ||||
回复内容 |
管理员回复: 你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述情况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第三方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你可以带相关病例资料,到受伤人医保参保地的医保部门具体咨询,并按照政策执行。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参与、关注与支持。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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