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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7 16:01 文章来源: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医保发〔2025〕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门诊慢特病患者持续享受医保待遇,现就开展门诊慢特病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对象

市本级已鉴定通过且达到待遇享受时限的门诊慢特病参保职工。

二、复审病种

(一)复审时限为2年的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肺结核活动期、甲状腺功能异常、癫痫、病毒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二)复审时限为3年的病种:耐药性结核病、支气管哮喘、肾病综合征、慢性骨髓炎、银屑病。

(三)复审时限为5年的病种:股骨头坏死。

三、复审所需材料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两年内与申请复审病种相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公章),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若无法提供住院病历,可提供近两年内两次以上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诊断证明、购药处方等材料。

四、复审流程

(一)参加复审职工持上述复审材料,前往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科或指定窗口提出复审申请。

(二)定点医疗机构安排相关专家依据《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鉴定标准》对提交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继续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条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慢特病备案表及复审材料收集整理移交市医保处,在医保系统进行门诊慢特病病种时限延期。

(四)复审结果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现场查询、电话通知方式获取结果。

五、复审时限

门诊慢特病待遇时限年度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计算,有复审时限的病种待遇截止期延续到截止年度的12月31日止。

六、复审结果运用

复审通过的,次年继续享受相应的门诊慢特病待遇,待遇时限根据文件要求进行延续。复审未通过或未参加复审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请参保单位积极通知本单位符合复审条件的职工携带病种复审材料前往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完成门诊慢特病复审,确保职工正常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二)请各参保职工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逾期未复审的,系统将自动终止门诊慢特病待遇,后续如需恢复,需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三)复审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若发现存在虚假材料,将依法依规处理,取消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如在复审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拨打市医保经办处咨询电话0915-3220119,或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咨询。

 

 

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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