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安康高新区卫健医保局、恒口示范区卫健局: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市医保局依据中、省、市医保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对《安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安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新修订的《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修订的重要意义。市医保局于2020年2月6日印发了《安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自《办法》试行以来,极大地促进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但随着国务院735号令和国家医保局2号、3号令的出台,《办法》里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实需求,因此,市医保局依据中、省、市医保法规和政策规定,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制度》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提升医保治理能力,推动安康医保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制度》修订中针对原试行办法与中省政策不一致的内容予以删除,对可操作的内容予以保
留,又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补充完善。修订后的《制度》共七章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申报条件、经办机构的受理流程以及定点医药机构违规情形和处理办法,内容更加完善和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严格执行《制度》。《安康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2号、3号令及省医保局现行政策的具体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制度》落地落实。对2023年度已经签约的定点医药机构,要对照条款自查整改,确保达标合格。从即日起,所有新纳入定点和续签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坚决退出。我局还将适时组织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违规定点的将予以问责。各县(市、区)医保局在《制度》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2.附表.docx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